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补充作用,为罹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由学院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第三条 学院在编教职工(第一职业且享受“五险一金”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交。因各种原因导致人事关系脱离学院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经交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五条 2011年12月31日前,学院在编教职工自愿填写申请表,统一申请入会,互助金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交纳。2012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2012年1月1日之后入会的会员及曾经停交互助金的人员,从交纳互助金之日起,一年之后方能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六条 在学院退休的在编教职工(第一职业且享受“五险一金”者),交纳互助金已满5年者,自退休之日起,不再交纳互助金,但仍能享受医疗互助待遇10年。
第八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当年结余款项接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使用互助金必须经互助会集体研究。
1.互助会由院工会、院办、财务处、人力资源处、纪委、系(院)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医务人员),院工会主席任主任。
2.互助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由工会福利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1.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2.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定期审批罹患大病人员的补助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1.认真执行《钟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3.负责经费的管理,办理互助会审批同意的患病教职工医疗补助费用,定期向互助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上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主任负责每年向院“两代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互助会办公室提供最新人员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管理情况;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罹患大病教职工的互助金申请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互助金使用规定,罹患大病的教职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予以报销的部分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个人自付的部分外,须持本人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填写互助金申请表,报互助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会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罹患大病的教职工(住院、门诊)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分段补助标准如下:
5.在申请补助时,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0000元;
6.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满5年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请补助时比例可增加5%,并逐年递增1%,最高比例可达10%;
7.对于连续10年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自第11年起,补助比例在原有档次的基础上,增加15%;
8.重大疾病患者互助金补助在20000元限额之上,视具体情况由互助会讨论制定特别互助金补助方案。
第十六条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互助金管理办法可酌情变更。可由互助会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予以实施。
2.擅自在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的医院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营养品、免疫制剂、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等);
4.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整形(非治疗性)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6.其他一次性治疗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疾病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颁布实施,每年年底集中实施一次。若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钟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